远离“伪私募”
守住“钱袋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防范“伪私募”非法集资骗局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公众要重点防范养老、涉农、解债等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也要警惕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和元宇宙、虚拟货币、网上跨境证券交易等旗号的新型非法集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其中一起涉及利用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例,对于公众正确识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尤其针对近年来“伪私募”非法集资犯罪高发态势,学会甄别在“私募基金”伪装下的非法集资套路,识别非法集资的本质,对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守住“钱袋子”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重现
2012年7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业强、白中杰相继成立国盈系公司,其实际控制的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先后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以下均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张业强、白中杰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采取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等方式,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2021年8月,某市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判决。
通过该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
“伪私募”的识别判断
01
识别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如果公司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者已被取消登记,不具有私募基金经营管理资质的,即可认定其发行的产品不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
02
在对主体合法性进行识别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对所谓私募基金产品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识别。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也有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要求,而且要按照规定在银行设立托管账户。如果所谓的私募基金产品未经过登记备案、未在银行设立托管账户等,就不能认可其具有合法性。
03
注意审查投资协议、相关产品宣传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承诺或者变相承诺保本付息的情况。私募基金产品属于风险投资,按照监管规定,禁止向投资人承诺或者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如果相关投资协议中存有承诺或者变相承诺保本付息的情况,就不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不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
“伪私募”的防范要点
1、一查
Q
一是查看私募基金相关执照和资质。可登录中基协网站查阅私募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了解私募机构背景、管理人员、产品等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并不构成对私募机构合规情况和投资能力的认可。二是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可以通过中基协信息披露系统或基金合同中写明的渠道获取这些信息,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2、二思
Q
一思自身经济能力能否抵抗投资风险。
二思基金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3、三看
Q
一看融资合法性:只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才有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资格。
二看宣传正当性:合法正规的私募基金不承诺保本保息保收益。
三看对象限制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
非法集资并非多么神秘的骗局,套路纵然花样百出,其实均逃不出“公开宣传”“承诺保本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等特征。投资者要看清非法集资的本质,远离以“私募基金”名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明规则、识风险,炼就“火眼金睛”,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
来源:朝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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